特斯拉起诉“特斯拉二手车”,获赔30万元
2022年8月1日,特斯拉以特斯拉二手车为被告,诉至天心区法院主张构成商标与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特斯拉二手车”公司名称,不再使用“特斯拉”字号,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50万元等。
原告诉称,被告在店铺门头和店铺内大量突出使用 “特斯拉”“TESILA”等标识,并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特斯拉”登记为商号经营二手车买卖,海报上使用“全国唯一特斯拉二手车连锁专营”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让人误以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合作或关联关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特斯拉二手车辩称,原告对于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在一次销售后已经用尽,无权禁止他人在二手车业务上使用。被告系专门经营“特斯拉”品牌二手车的公司,在经营场所招牌、装潢等对外宣传场合中使用涉案标识系对提供服务所必要的客观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企业使用经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字号,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即使被诉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服务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不构成近似。被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并未切断其与原告的关系,也不会对相关公众对所销售的二手车商品来源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不侵犯原告著作权,原告主张商标权与著作权侵权构成竞合,不宜重复评价,且原告作品没有独创性。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店铺门头及内部装潢大量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且被告总公司的关联公司曾大量申请注册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对原告特斯拉品牌的认知程度明显高于一般企业。被告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已经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告作为二手车销售商,其所提供的二手汽车销售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以及原告商标核定的电动车辆、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类别相比,在服务内容、消费对象、销售方式、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可认定为属于类似服务以及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
法院认为,合理使用必须不致混淆,包括对经营主体身份关系的误认混淆。特斯拉公司专卖店直营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销售服务,参与从生产到终端销售全链条的利益分配。这种模式下消费者基于服务来源与商品来源一致性的感知,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更高的信任度。被告在场所大量突出使用涉案标识,会让消费者对销售者与商标权人身份关系的混淆,并非简单地指示商品销售服务。这一定程度上会遏制了商标权人与销售商在销售环节的横向竞争,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亦不符合商业惯例,不具有合理性。